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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具效
力,籲請民眾務必依照民法及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,保障
自己個人權利。於登記婚實施後,民眾辦理結婚登記之日期影響當事
人權利義務甚鉅,為兼顧便利民眾辦理結婚登記及戶政事務所上班人
力調配之考量,民眾欲在週六、日及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者,可事先
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,戶政事務所當日將派員值班
受理其結婚登記。

       儀式婚係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證人舉辦結婚
儀式,結婚即生效力,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不影響該結
婚之效力;惟自97年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,結婚雙方當事人應向戶政
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才發生效力,結婚登記日即為結婚生效日。 

       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
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
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
1年施行。」爰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
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







資料來源:台北市政府  http://www.taipei.gov.tw/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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